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景鳳分偵字第1137138970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O倫處分書1建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調查張O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裁處,應受送達人張O輪住居所籍所在地不 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仁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