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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專區

    113年3月鳳山分局公示送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10 17:0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景鳳分偵字第1137138970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O倫處分書1建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調查張O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裁處,應受送達人張O輪住居所籍所在地不                 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仁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

    上版日期:1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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