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0229602號
主旨:公式送達民眾邱O達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八十條、八十一條。
公告事項:民眾邱O達因行方不明至上開文件無法送達,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逕向本分局偵查隊領取(連絡電話:077777519),逾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