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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專區

    113年4月鳳山分局公示送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09 15:28

    主旨:茲將應送達人郭0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O田居無定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柏彰

    上版日期: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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