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731300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送達「阮O德(NGUYRN DUY DUC)」書面告誡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偵辦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731300號「阮 o德(NGUYEN DUY DUC)」違反洗錢防制 法、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阮O德(NGUYRN DUY DUC)」行方不明,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人隨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