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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專區

    113年4月鳳山分局公示送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24 16: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2040302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送達人薛 O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薛O祥居無定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         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陳 柏 彰

    上版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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