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2040302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送達人薛 O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薛O祥居無定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 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