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972901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送達「阮O惠(NGUYEN THI HUE)」書面告誡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偵辦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972900「阮O惠(NGUYEN THI HUE)」違法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阮O惠(NGUYEN THI HUE)」行方不明,為送達處所不明,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仁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