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茲將應送達「阮O湘(NGUYEN THI HUONG)」書面告誡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2巷、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偵辦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582300號「阮O湘(NGUYEN THI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阮O湘(NGUYEN THI HUONG)」出境離臺中,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獲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