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茲將應送達陳O起(TRAN THE KHOI)書面告誡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分局。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2巷、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偵辦高市景鳳分偵字第11371807500號陳O起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O起出境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宋在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