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973200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送達「詹O斌」書面告誡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偵辦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973200號「詹o斌」違反洗
前防制法、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詹O斌」行方不明,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仁德隨時治本分
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