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分局製發孫0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居住地址不明,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違法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八十二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秩字第58號孫O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裁定確定,應受送達人孫O璟住居所籍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