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公示送達專區

    113年6月鳳山分局公示送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18 09:5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0901601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受送達人張O倫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法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張O倫維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業經確定,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業經確定,應受送達人

               張O倫住居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

    上版日期:113-06-17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