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0901601號
附件:
主旨:茲將應受送達人張O倫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分局。
依據:社會秩序法維護法第五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張O倫維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業經確定,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業經確定,應受送達人
張O倫住居所在地不明,旨揭文書現由本分局保管,應受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分局長 陳 柏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