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0391101號
附件:
主旨:公式送達民眾李O霖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八十條、八十一條。
公告事項:民眾李o霖因行方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逕向本分局偵查隊領取 (連絡電話:07-7777519)逾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分局長陳 柏 彰